注销食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政许可是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禁止开展所有食用野生动物经营活动。
一、注销食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于林草部门批准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
2.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蛙类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种类;
3.退出人工繁育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
4.取得人工繁育许可后,在1年内未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
对于林草部门批准核发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一律收回,不再继续使用,并予以注销。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原“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事项已合并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事项,不再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禁食野生动物的概念
禁食野生动物:是指除202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第303号公告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品种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
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9日
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食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政许可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