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支持IPV6
2021-12-20 彝良县财政局 《彝良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彝良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点击数:  来源:彝良县财政局 字号: [ 复制链接 ]


2017年3月10日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彝良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彝政办发〔2017〕15号),并于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和《昭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13号)要求,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结合彝良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县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拨打县打非办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向县打非办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非法集资举报信件;向县打非办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到县打非办来访举报。

四、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受理、奖励最先举报人、不重复奖励、保守秘密、鼓励举报、“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等原则。

 五、奖励条件

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一是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二是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三是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举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