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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彝良县农业农村局 《彝良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彝良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4 点击数:  来源:彝良县农业农村局 字号: [ 复制链接 ]


 2024年8月9日,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彝良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彝政办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全县广大垂钓爱好者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28号)等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严格控制垂钓规模,明确可钓捕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

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以来,是否允许垂钓、如何规范垂钓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制定规范垂钓管理的办法,做到疏堵结合,满足公众对于休闲垂钓的合理需求,是贯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和政府奋斗目标”的具体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禁捕制度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28号)《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垂钓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昭通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划定的批复》等法规和规定。

三、办法主要结构

《办法》主要包括禁钓期规定、垂钓区划定、垂钓行为管理、渔获物获取规定、垂钓安全管理要求、相关部门职责、违反办法处罚依据几方面构成。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禁止垂钓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鱼类产卵期,为禁钓期。

(二)允许垂钓区域。综合考虑水生生物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彝良县在洛泽河流域划定两个休闲垂钓区。

1.发界街道休闲垂钓区。起点:孔家河坝去往雄块村路口,经纬度:东经104.01882130北纬27.57024971;终点:大马村高家滩,经纬度:东经104.02976735北纬27.59271711。河段长度约3.1公里。

2.角奎街道休闲垂钓区。起点:大河村下寨组大河隧道出口,经纬度:东经104.03950833北纬27.63289167;终点:寨子村干沟组高铁搅拌站西侧钢桥,经纬度:东经104.03354985北纬27.64170985。河段长度约1.2公里。

(三)垂钓行为管理。主要包括垂钓备案登记、允许垂钓方式。

1.垂钓人员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者在微信小程序“云渔通”上进行备案预约后,方可进行垂钓。

2.只允许以“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方式在休闲垂钓区进行垂钓。禁止使用鱼虾类及有毒有害饵料,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四)渔获物获取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小于最小可捕标准的鱼要及时放回原水体。每人每日可带走的垂钓所得渔获物不得超过2千克,且不能上市销售。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五)垂钓安全管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危险天气及时段,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垂钓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垂钓者自行承担责任。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对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和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在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中的任务进行了划分,职责进行了明确。

(七)违反办法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彝良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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