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1 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1 点击数: 1562 来源: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复制链接 ]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努力实现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彝良县公租房的基本情况

(一)县城公租房590套,其中黎明村408套、宏跃小区96套、渔湖新城一期76套和西正丽街10套。

(二)乡镇公租房973套,其中树林乡100套、荞山镇192套、海子镇75套、两河镇104套、龙安镇144套、洛泽河镇90套、牛街镇208套、洛旺乡60套。

(三)教师公租房494套,其中县一中204套、奎香中学36套、龙街中学38套、树林中学44套、海子中小学20套、新场中学48套、牛街中学60套、钟鸣中小学20套、两河中小学24套。

(四)企业公租房1343套,其中天力公司588套、驰宏公司110套、旺立达矿业公司408套、旺立达煤业公司237套。

二、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三、公租房产权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公租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目前,彝良县公租房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所以公租房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政府所有,保障对象不得出售、转租、转借。

四、县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

(一)县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所辖城镇社区的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职业者。

角奎街道所辖城镇社区有:角奎社区、蚕桑林社区、塘房社区、大河边社区、中和坝社区、花生地社区。

发界街道所辖城镇社区有:团结社区、扬帆社区、前进社区、远航社区、新场社区。

(二)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公安户籍为依据,申请人属于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所辖城镇社区的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是录用之日起2年内新就业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无房职工。

(四)稳定职业是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职业者审核范围

(一)在彝良县内户籍的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所辖城镇社区内是否有不动产,审核申请人是否有车辆登记或工商注册。

(二)在彝良县外户籍的审核申请人和配偶在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所辖城镇社区内是否有不动产,审核申请人是否有车辆登记或工商注册。

六、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条件

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文件,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资产等。

彝良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彝良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彝良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家庭。

七、公租房保障的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要求,从2016年起,各地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行货币化保障方式。

县城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县城区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其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按照面积差实行租赁补贴。单身人士、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彝良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彝良籍外来务工人员和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人群优先实行租赁补贴。

乡镇、教师和企业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

八、申请公租房需提交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年最新户口簿)。

3.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