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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彝良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彝良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2-02 点击数:  来源: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复制链接 ]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16〕21号)和《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民政局 昭通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通知》(昭财社〔2020〕31号)等文件要求,彝良县民政局起草了《彝良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各部门及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年12月2日至12月6日止

征集方式:书面反馈

地址:彝良县民政局(行政中心2号楼4楼)

邮箱:1831552431@qq.com。

 

彝良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16〕21号)和《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民政局 昭通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通知》(昭财社〔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彝良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彝良县户籍常住人口中的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民政局“救助系统”录入信息为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彝良县户籍常住人口,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六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七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第十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县残联共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三)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核合格的名单应在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残联。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三条  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县财政预算,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现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应于每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彝良县的;

(三)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四)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九条  县残联负责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更新,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全县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市残联,同时抄送县民政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民政局、县残联、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870-5120589。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彝政办发〔20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2025年2月1日后办理残疾人证申请“两项补贴”的,审核合格后从办证后次月开始享受。 

 

附件:1.彝良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pdf

2.彝良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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