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全县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彝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彝良县境内的天然水域开展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指在彝良县境内除划定的休闲垂钓区以外的所有天然水域。禁钓期指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鱼类产卵期。
第三条 禁钓期之外,可以在划定的休闲垂钓区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综合考虑水生生物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彝良县在洛泽河流域划定两个休闲垂钓区。
(一)发界街道休闲垂钓区。起点:孔家河坝去往雄块村路口,经纬度:东经104.01882130北纬27.57024971;终点:大马村高家滩,经纬度:东经104.02976735北纬27.59271711。
(二)角奎街道休闲垂钓区。起点:大河村下寨组大河隧道出口,经纬度:东经104.03950833北纬27.63289167;终点:寨子村干沟组高铁搅拌站西侧钢桥,经纬度:东经104.03354985北纬27.64170985。
第五条 垂钓人员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在微信小程序“云渔通”上进行垂钓预约后,方可进行垂钓。
第六条 只允许以“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方式在休闲垂钓区进行垂钓。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严禁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五)严禁使用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第七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在天然水域钓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九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本县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宽鳍鱲(俗称桃花鱼)、黄颡鱼(俗称黄辣丁)、云南光唇鱼(俗称红尾巴)、横纹南鳅(俗称钢鳅)、云南盘鮈(俗称木杠子)、鳜属(俗名鳜鱼)、鲫鱼(俗名鲫壳鱼)全长不低于10cm,泉水鱼(俗称油鱼子)、裂腹鱼(俗称细鳞鱼)、唇䱻(俗称马脑壳)全长不低于15cm。
(二)青鱼(俗称螺蛳青)、鲢鱼(俗称白鲢)、鳙鱼(俗称花鲢)、南方大口鲶(俗称鲶巴郞)、长吻鮠(俗称江团),全长不低于30厘米;中华鳖(俗称甲鱼、王八)250克以上。
(三)鲤鱼、鲌属(俗名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厘米。
小于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千克且不能上市销售,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危险天气及时段,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垂钓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垂钓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不得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休闲垂钓区时,应当将产生的废弃物带走。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彝良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县休闲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等。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地交易贩卖垂钓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等行为。
(四)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的查处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彝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印发《彝良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pdf
滇公网安备530628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