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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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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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 号)及《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昭政办发〔2022〕20号)要求,结合彝良县机构改革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彝良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对应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彝良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